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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刑初67号

薛东东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东东,薛东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3刑初6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东东,吉林省梨树县人。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5年11月2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霍岩平,吉林霍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公诉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东东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姜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东东及其辩护人霍岩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末,被告人薛东东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孙某某并与被害人交往确定恋爱关系,在取得被害人和其朋友的信任后,以能办工作、办牌照等为由骗取夏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人现金9598元,以外出旅游为借口骗取夏某某摄像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释放证明复印件、情况说明、照片、被害人孙某某、夏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薛东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东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其家属主动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般累犯)、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薛东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孙 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唤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