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4民初199号原告李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侯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联系不上被告为由,遂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红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