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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4民初199号

[2016]陕0924民初199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4民初199号原告李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侯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联系不上被告为由,遂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红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