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187号原告刘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被告杜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XX诉被告杜XX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XX以与被告杜XX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汤英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洪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