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31民初187号

刘XX与杜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XX,杜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187号原告刘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被告杜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XX诉被告杜XX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XX以与被告杜XX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汤英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洪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