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执字第2490号

中腾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中腾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490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腾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光,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伦,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腾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商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鄂尔多斯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东胜区民族街道办事处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锦绣苑支行的账户内有存款,现已扣划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鄂尔多斯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东胜区民族街道办事处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锦绣苑支行的账户内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智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  康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