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822号申请人建德市建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倪福坤,董事长。申请人郑荣樟申请人胡红英申请人郑俊杰申请人於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调确字第32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郑荣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健康北路19-3房屋一幢(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新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建国用[2009]第0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雪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方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