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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执73号

万国军与甘肃长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国军,甘肃长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执73号申请执行人万国军,男,汉族,1972年4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景泰县。委托代理人周继斌,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肃长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董小兵,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冯进萍,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甘民一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甘肃长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长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302147.29元(其中含拖欠工程款2137262.29元、利息110817元(利息起算点为2015年5月7日起止实际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8898元及执行费25170元)。

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冯师谦执行员  戈银成执行员  张立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舒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