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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1216号

刘万森与瀚耀(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万森,瀚耀(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1216号原告刘万森,男,194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万凌秋,女,195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瀚耀(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王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森与被告瀚耀(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尚 婧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曾海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