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327号原告扬州德联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渡江南路27号南区3-19号。法定代表人孙建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志勇,原告单位员工。被告一重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产业园大众港路。法定代表人任志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德联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一重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德联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39元,���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李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