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129号原告杨某某,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李某某,女,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晓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城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