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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民初129号

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129号原告杨某某,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李某某,女,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晓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城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