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4刑初61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2014年6月因犯放火罪被附条件不起诉。因本案于2015年7月13日被抓获,2015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何名。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王某系XX晶(另案处理)前男友,两人于2015年初分手,被告人胡某系XX晶现任男友。被告人胡某认为被害人王某在与XX晶恋爱时伤害了XX晶,对其不负责任,心生怨恨。2015年7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纠集周超、周洲、熊浩钦、朱拥基、刘辉宇、周泉、周嘉诚(均另案处理)等九人,从长沙市芙蓉区浏阳河婚庆公司赶到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附近,预谋对被害人王某实施殴打。被告人胡某事先安排XX晶以吃宵夜为借口约被害人王某出来,并要XX晶在碰面后迅速告知所在方位、并在与其吃宵夜过程中饮酒等。次日0时许,被告人胡某等九人事先埋伏在其吃宵夜附近的麓山南路德智园学生公寓入口,见被害人王某吃完宵夜后蹲在路边抽烟,随即便开始对被害人王某以棍击、拳打脚踢等方式实施围攻、殴打。其中,被告人胡某采取用双节棍击打、拳打脚踢等方式对被害人王某进行了数十下的殴打,在被害人王某倒地无力反抗后,仍从其口袋内搜出价值人民币4598元的苹果6Plus手机当场砸毁。被害人王某的伤势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等人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4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态度好;其家属能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王某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被告人胡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某系坦白、认罪态度好、其家属能代为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王某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胡某予以从轻判处。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