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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执复6号

邹城市工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孟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公司,孟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执复6号申请复议人(第三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申请执行人孟某。被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被执行人刘某丙。申请复议人某公司不服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邹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复议的申请书,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复议人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某公司撤回其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兆军

审 判 员  李连芳

代理

审判员  李 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夏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