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刑更121号罪犯杨培兴,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苗族,贵州都匀市人,小学文化,现在花桥监狱三监区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4日作出(2005)金中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培兴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4次,共计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9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执行机关花桥监狱于2016年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花桥监狱认为,罪犯杨培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培兴在2014年下半年、2015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表扬3次,记功2次,16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培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罪犯杨培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7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春华
审判员 李宁宁
审判员 琚红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