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401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德良。
被执行人:绍兴力泓橡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冯佳青。
被执行人:赵伟刚。
被执行人:周冰。
被执行人:赵静。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告绍兴力泓橡塑有限公司、冯佳青、赵伟刚、周冰、赵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柯商外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继受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尧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力泓橡塑有限公司、冯佳青、赵伟刚、周冰、赵静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40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