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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执159号

谢素英与童惠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素英,童惠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谢素英。

被执行人:童惠芬。谢素英与童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甬镇商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素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童惠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素英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11执1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辉

审 判 员  陈增富

代理

审判员  陈蓉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胡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