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982号原告上海诸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陆成。委托代理人王华,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诸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文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义务,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上海诸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请,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诸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陶文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雪琼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