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6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杨,男,1983年2月9日生,回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臧智国,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东发合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宏伟,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东发合茶庄。住所: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汤儒才,经理。
原审
被告:长春市茶叶公司。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汤儒才,总经理。
上诉人张杨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东发合茶叶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东发合茶庄、原审被告长春市茶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重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因上诉人张杨未在《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确定的2016年1月7日前预交上诉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业春
代理
审判员 王忠旭
代理
审判员 谷 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