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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633号

张杨与长春市东发合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杨,长春市东发合茶叶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东发合茶庄,长春市茶叶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6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杨,男,1983年2月9日生,回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臧智国,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东发合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宏伟,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东发合茶庄。住所: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汤儒才,经理。

原审

被告:长春市茶叶公司。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汤儒才,总经理。

上诉人张杨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东发合茶叶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东发合茶庄、原审被告长春市茶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重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因上诉人张杨未在《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确定的2016年1月7日前预交上诉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业春

代理

审判员  王忠旭

代理

审判员  谷 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