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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执38号

张玉莲、张红影等与张天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玉莲,张红影,张良,张联营,张天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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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执38号原执行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玉莲,女,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系被害人张念领之妻。

申请执行人:张红影,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系被害人张念领之女。

申请执行人:张良,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住安徽省砀山县。系被害人张念领长子。

申请执行人:张联营,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户籍地砀山县,住辽宁省沈阳市。系被害人张念领次子。

被执行人:张天知,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张玉莲、张红影、张良、张联营申请执行张天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均在安徽省砀山县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张玉莲、张红影、张良、张联营申请执行张天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指定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荣生

审 判 员  孙中东

代理

审判员  刘小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志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