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17310号原告杨四梅,女,1982年3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文焕,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筑梦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桂芳园龙泉别墅C26。法定代表人王多吉,经理。在本院审理原告杨四梅与被告深圳筑梦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四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四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四梅撤回对被告深圳筑梦家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杨四梅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杨会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