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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字第294号

青岛都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赵玉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1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都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赵玉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字第294号

原告:青岛都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振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曲志亮,山东润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鹏,男,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工,现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赵玉振,男,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审理的原告青岛都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玉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都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玲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