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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3执38号

南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危金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危金亮,卢国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3执38号申请执行人南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南丰县琴城镇城墙路。法定代表人王友宗,主任。被执行人危金亮,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农民,住南丰县。被执行人卢国香,女,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农民,住南丰县。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丰行保字第1号保全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危金亮在南丰XX银行62XXX2号帐户上的银行存款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危金亮、卢国香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危金亮在南丰XX银行62XXX2号帐户上的银行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火才

审判员  李波锋

审判员  陈 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