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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执保5号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凯睿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姚定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凯睿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姚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执保5号

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李德华,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强,该××职员。

被

申请人:杭州凯睿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紫波。

被

申请人:姚定。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凯睿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姚定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杭州凯睿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姚定名下银行存款及债权人民币9000万元或等价房产、土地及其他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房产作为担保。本院已作出(2016)冀10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对被申请人杭州凯睿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姚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杭州凯睿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姚定名下银行存款及债权人民币9000万元或等价房产、土地及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产。上述银行存款及债权、房产、土地及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期间不得支付、抵押、转让和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峥

代理

审判员  刘文会

代理

审判员  董聚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毕金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