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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执81号

陆群弟罚金 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02执81号陆群弟:陆群弟罚金一案(2015)大刑初字第00082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移送我局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在2016年2月27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执行标的5000.00元;2、负担执行费0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