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558号原告高金荣,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驻马店地区运输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党志丹,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蔡县常恒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地址上蔡县菜沟乡林唐集路南老粮所。法定代表人王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艺,男,约40岁,汉族。被告河南长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大道与正阳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了原告高金荣与被告上蔡县常恒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李艺、河南长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贷纠纷一案,原告高金荣于2015年12月23日、2016年1月26日自愿撤回对被告上蔡县常恒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李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金荣撤回对上蔡县常恒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李艺的起诉。
审 判 长 贺麒娇
审 判 员 梁树民
人民陪审员 赵培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