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驿民初字第3558号

高金荣与上蔡县常恒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李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金荣,上蔡县常恒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李艺,河南长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558号原告高金荣,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驻马店地区运输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党志丹,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蔡县常恒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地址上蔡县菜沟乡林唐集路南老粮所。法定代表人王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艺,男,约40岁,汉族。被告河南长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大道与正阳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了原告高金荣与被告上蔡县常恒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李艺、河南长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贷纠纷一案,原告高金荣于2015年12月23日、2016年1月26日自愿撤回对被告上蔡县常恒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李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金荣撤回对上蔡县常恒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李艺的起诉。

审 判 长  贺麒娇

审 判 员  梁树民

人民陪审员  赵培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