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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执监57号

申请执行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惠市建设街方浩书城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德惠市建设街方浩书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监57号申请执行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蔡剑峰。被执行人德惠市建设街方浩书城,经营场所吉林省德惠市。经营者邹方浩,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德惠市。申请执行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惠市建设街方浩书城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吉01执14号。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营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惠市建设街方浩书城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执行一案,由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晶

代理

审判员  蒋振华

代理

审判员  周翠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苟东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