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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执70-1号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屈智飞、王倩、黄怡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屈智飞,王倩,黄怡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70-1号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永民,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屈智飞,男,32岁,汉族,万荣县东大街水厂胡同1-004号居民。被执行人王倩,女,30岁,汉族,万荣县东大街水厂胡同1-004号居民。被执行人黄怡兵,男,42岁,汉族,万荣县南环东街振兴小区1-2-301号居民。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万民二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倩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街储蓄所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薛 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夏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