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终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培丽,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魏民,佳木斯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才,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李冰,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培丽与被上诉人王金才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4)郊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范培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培丽及委托代理人魏民、被上诉人王金才及委托代理人李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刘银冰
审 判 员 姜广武
代理
审判员 何思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