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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民终21号

上诉人范培丽与被上诉人王金才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4-1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范培丽,王金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终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培丽,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魏民,佳木斯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才,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李冰,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培丽与被上诉人王金才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4)郊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范培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培丽及委托代理人魏民、被上诉人王金才及委托代理人李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刘银冰

审 判 员  姜广武

代理

审判员  何思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