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580号

哈尔滨市亚飞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万喜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哈尔滨市亚飞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万喜,万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580号原告哈尔滨市亚飞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副572号。法定代表人孙铁伟,总经理。被告万喜,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万帅,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亚飞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喜、万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6月5日签订了一份《出租汽车单车承包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6月5日至2015年4月4日止。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承包捷达牌出租车一辆,车牌号为×××。现合同已到期,被告拒不归还承包车辆、准驾证、监督卡、行车执照等相关证照及车辆设施。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承包车辆、准驾证、监督卡、行车执照等相关证照及车上附属设施(计价器和车辆GPS等设备);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9,200元(从2015年4月5日到2015年5月20日共计46天);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亚飞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喜、万帅签订的《出租汽车单车承包合同》的内容系对于出租车的经营权和使用权进行的约定,原告诉讼请求主要是围绕出租车经营权所指向的载体提出,系以出租汽车承包经营权为基础,双方之间的纠纷,涉及出租汽车承包经营权问题,而出租汽车承包经营权系从国家取得,应由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双方之间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本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哈尔滨市亚飞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姬立海

代理

审判员  王婷婷

代理

审判员  栾 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