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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1912号

吴坚钊与卢薇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坚钊,卢薇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1912号原告吴坚钊。被告卢薇如。

原告吴坚钊诉被告卢薇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坚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薇如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吴坚钊诉称,2015年7月16日,被告卢薇如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出具了借条给原告收执,双方约定,被告于2015年8月16日还清借款。被告收到原告的款项后,还款期限已届满,经原告多方催告,被告一直规避原告追索,其行为明显违约,造成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8月17日起以实际欠款数额按年利率的6%计至还清借款日止)。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情况;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借条1份,证明双方借贷关系事实。被告卢薇如未作书面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和出庭参加诉讼。依据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案件的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7月16日,被告卢薇如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出具了借条给原告收执,载明“因生意急需周转,向朋友吴坚钊借人民币贰万伍仟圆整(25000—)正于2015年8.16.日还清。借款人:卢薇如.2015.7.16.”。因被告卢薇如没有依约归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原告同时认为,因被告没有依约归还借款,请求从2015年8月17日起,以实际欠款数额按6%/年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时止。

本院认为,被告卢薇如向原告吴坚钊借款25000元至今未归还,有被告出具的条为证,原、被告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明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卢薇如没有归还借款给原告,显属不当,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卢薇如归还借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从2015年8月17日起以实际欠款数额按6%/年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精神,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卢薇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卢薇如应归还原告吴坚钊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8月17日起以实际欠数额按6%/年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卢薇如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刚

人民陪审员 周桂红

人民陪审员冯向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易    善    坚附: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