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李滨与被执行人宋永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58号申请执行人李滨,男,汉族,1973年9月6日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建工街。被执行人宋永浩,男,朝鲜族,1982年6月25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宋永浩在执行立案后已支付给申请人李滨5万元,剩余部分申请人李滨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李滨申请的标的全部予以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知执行员  朴龙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光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