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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执字第3622号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利娟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利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路执字第362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利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路商初字第0139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利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利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利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林利娟(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3#钞的存款人民币47507.8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缪哈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