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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1341号

横峰县龙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横峰县龙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341号

原告:横峰县龙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人民大道21号,组织机构代码:56865297-6。

法定代表人:姜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伟,男,1981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组织机构代码:70575058-1。本院在审理横峰县龙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横峰县龙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横峰县龙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7元,减半收取1868.5元,由原告横峰县龙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罗  晶

人民陪审员 欧阳全乖

人民陪审员 刘 西 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万 雪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