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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民终480号

扬州市江都区恒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如招、扬州腾盛塑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如招,扬州市江都区恒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扬州腾盛塑业有限公司,扬州东星船舶修造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终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如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恒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舜天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徐会龙,董事长。原审被告扬州腾盛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李传本,董事长。原审被告扬州东星船舶修造厂(原江都市兴达船舶修造厂),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跃进村三洋河边。法定代表人李如招,总经理。上诉人李如招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江都区恒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扬州腾盛塑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扬州东星船舶修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民初字第02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经研究不同意其缓交诉讼费,并于2016年2月5日向其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松

代理

审判员  莫俊秀

代理

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沈佩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