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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1858号

孙正义与卫辉市李源屯镇呈王屯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正义,卫辉市李源屯镇呈王屯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卫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孙正义,男,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侯秀枝,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辉市李源屯镇呈王屯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金明,任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孙正义诉被告卫辉市李源屯镇呈王屯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正义于2015年11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自2007年4月29日起按月息利率1.5%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辩称:这笔借款是当时村里的负责人许海经手办的,现在的村委对这笔借款的情况不清楚。庭审中,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有:被告于2007年4月29日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以此证明借款事实;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于2007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该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该款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所欠原告借款50000元,应予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卫辉市李源屯镇呈王屯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正义工程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07年4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宋复数

审判员  袁培海陪审员  梁汉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