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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5财保32号

刘伟诉牡丹江市正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伟,牡丹江市正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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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5财保32号申请人刘伟,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被申请人牡丹江市正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申请人刘伟与被申请人牡丹江市正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牡丹江市正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166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牡丹江市正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166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或冻结同等价值财产;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刘伟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函明确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牡丹江市正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长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