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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303号

郑建来与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建来,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郑建来。

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徐干华。郑建来与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建来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郑建来案款82447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931元,执行费1151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30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吕贤显

审判员 洪来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