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226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董恒玉,夏邑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乔战坡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