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6民初226号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226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董恒玉,夏邑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乔战坡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