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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7173号

原告程庆泽诉被告延边宏安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郭洪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程庆泽,延边宏安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郭洪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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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7173号

原告:程庆泽,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马华杰,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宏安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站前街14号。

被告:郭洪海,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庆泽诉被告延边宏安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郭洪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庆泽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程庆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庆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程庆泽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红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