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甘高剑,男,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孙国南,男,197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杨赐琴,女,197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甘高剑与孙国南、杨赐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无法联系被执行人,其名下房产在本院查封后,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淮分局也因被执行人涉嫌犯罪进行了查封,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351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为1351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丰民二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甘高剑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孙国南、杨赐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剑
审判员 赵桂林
审判员 吴国辉二0一六年
二0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熊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