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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741号

甘高剑、孙国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甘高剑,孙国南,杨赐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甘高剑,男,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孙国南,男,197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杨赐琴,女,197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甘高剑与孙国南、杨赐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无法联系被执行人,其名下房产在本院查封后,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淮分局也因被执行人涉嫌犯罪进行了查封,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351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为1351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丰民二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甘高剑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孙国南、杨赐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剑

审判员 赵桂林

审判员 吴国辉二0一六年

二0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熊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