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刑终16号

罗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罗某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刑终16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农民。2008年4月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5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徒刑初字第0016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罗某尚未追缴、退赔的赃物折合价值人民币8224元予以追缴、退赔。

被告人罗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得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罗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某撤回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5)徒刑初字第001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江虹

代理

审判员  丁力田

代理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