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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民辖终5号

深圳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浔阳区胡娟服装店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浔阳区胡娟服装店,九江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民辖终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心语家园裙楼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67575192。法定代表人宋琦,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浔阳区胡娟服装店。个体经营人胡娟,女,住江西省九江市。原审被告九江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南湖路108号南湖国际城ABCDEF栋不分单元第一层至第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86575695。法定代表人蔡慧明,总经理。原审被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心语家园裙楼二层,组织机构代码192422389。法定代表人何金明。

上诉人深圳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不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5)浔民一初字第1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上诉称,九江市浔阳区不是被告深圳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的所在地,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裁定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5)浔民一初字第198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浔阳区胡娟服装店与上诉人深圳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九江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履行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租赁物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南湖路108号南湖国际城,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作为该行政区划内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对上诉人深圳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深圳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薇薇

审 判 员  曹 琛

代理

审判员  黄小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