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终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洮县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洮县南苑市场商贸楼*楼。法定代表人何永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世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宋思扬,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夏市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夏市南龙镇南龙南街***号。法定代表人马维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宪学,临夏华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秀萍,临夏华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甘肃西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仁恒晶城*座0201。法定代表人马一波,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国强。本院审理的上诉人临洮县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临夏市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西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临洮县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临洮县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临洮县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15元,减半收取10007.5元,由上诉人临洮县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维德
代理
审判员 魏万武
代理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