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396号
原告:李某,女,199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王磊,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系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妇女联合会推荐的公民。
被告:张某,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张某于2016年2月18日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李盟村张庄21号而并非安徽省凤台县丁集镇李盟村张庄队,该案应由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本院核实被告张某住所地为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李盟村张庄21号。经审查,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张某的住所地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李盟村张庄2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张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龚 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明跃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