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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170号

陈仁顺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陈仁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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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170号罪犯陈仁顺,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中专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仁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6605元(已交12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仁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7月19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40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仁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3年11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陈仁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仁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三年九月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点八分,获得二〇一三、二〇一四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向原审法院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款1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陈仁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综合考虑罪犯陈仁顺的犯罪性质和��事附带民事赔偿款的履行情况,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仁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大标

审判员  陈碧英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梦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