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91号
原告:王某甲,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王某乙,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好,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翠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