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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91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91号

原告:王某甲,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王某乙,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好,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翠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