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05号
原告:刘家友,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程祥辉,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友诉被告程祥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6元,由原告刘家友负担。
审 判 长 郝芝宏
代理
审判员 王玉洁
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