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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05号

刘家友与程祥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家友,程祥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05号

原告:刘家友,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程祥辉,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友诉被告程祥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6元,由原告刘家友负担。

审 判 长  郝芝宏

代理

审判员  王玉洁

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