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334号申请执行人吴克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周子华,男,住浙江省江山市。申请执行人吴克华与被执行人周子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广民二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3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周子华下落不明,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军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闻 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