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657号申请执行人苏满粉被执行人郑雪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0206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雪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雪芬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雪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郑雪芬(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0的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德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