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282号
原告:夏家栋,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委托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达明,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家栋与被告汪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家栋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汪达明所有的苏A**号小型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夏家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汪达明所有的苏A**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水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芮康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