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02执285号本院在执行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枣沟头支行申请执行孙少华、赵连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少华(公民身份号码××、赵连奎(公民身份号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孙少华、赵连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