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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执民字第2075号

张阿增与缪志文、徐亦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阿增,缪志文,徐亦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2075号申请执行人张阿增,农民。被执行人缪志文,农民。被执行人徐亦芳,农民。申请执行人张阿增与被执行人缪志文、徐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台三商初字第0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三执民字第207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明湄

审 判 员 卢兆军

审 判 员 章以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林 省 更多数据: